[单选题]
李某为天宇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李某有权签发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汇票,2007年1月12日,李某为公司签发了一张该公司为付款人,金额为6.5万元的汇票。关于该汇票的票据责任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李某是票据责任人
B . 天宇有限责任公司是票据责任人
C . 李某和天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D . 天宇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5万元票据责任,其余金额由李某承担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题干中李某为天宇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虽然签发汇票的额度超过了其职权范围内,但由于汇票另一方即相对人并不知道其超越权限,因此该行为有效。即天宇有限责任公司为票据责任人。
故本题选B。
知识拓展:
《合同法》已于2021年废止。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008-河南-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