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宁某系某公安局刑事警察,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现有人斗殴,便上前制止。当宁某发现其中一方为有过隙的李某时,便叱喝其住手。李某发现是宁某遂破口大骂。宁某听得怒火顿起,拔枪将李某大腿击伤。
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李某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A . 能,因为宁某系公安人员,且损害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
B . 不能,因为宁某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 . 能,因宁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D . 不能,因宁某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宁某是在下班时间做出的行为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本题为行政法常识。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题干“宁某听得怒火顿起,拔枪将李某腿击伤。”属于“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应给与赔偿。
故本题选C。
【2008-河北-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