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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不执行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星光公考 | 2021-08-25 11:13:11

材料:

某橡胶厂是国有企业,为了生产需要,于2009年3月,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主厂房旁边建造了315平方米的临时简易房。建造简易房时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城乡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大队”)曾对该行为进行过制止,但橡胶厂没有停止建造行为。4月初,简易房建成。2009年5月20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橡胶厂发出通知,重申该简易房属违章建筑,限其于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6月1日,城管监察大队以橡胶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简易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简易房的决定。橡胶厂在接到该决定后,既未起诉,也未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城管监察大队只是县建委的下属机构,无权做出行政处理决定,遂决定对此申请不予执行。城管监察大队认为,法院只有执行权,没有审查权,法院不予执行是错误的。

[单选题]

关于人民法院不执行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因为放纵了橡胶厂的违法行为
B . 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因为城管监察大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C . 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因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D . 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城管监察大队虽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处理决定毕竟针对的是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 B,C

参考解析:

本题为诉讼法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因为城管监察大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构成行政主体不合法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准予执行做法正确。

故本题选BC。
【2011-上海B-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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