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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应该将个人数据信息作为公共物品来规制,对个人数据信息使用进行治理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专门机构,因而治理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公法而不是私法,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促进个人数据信息的自由共享。这种治理方式并不影响和损害已经存在的私权,例如隐私权和其他财产权等。这段论述中未涉及的一项是:
星光公考 | 2024-01-15 15:39:33

[单选题]

有学者认为,应该将个人数据信息作为公共物品来规制,对个人数据信息使用进行治理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专门机构,因而治理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公法而不是私法,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促进个人数据信息的自由共享。这种治理方式并不影响和损害已经存在的私权,例如隐私权和其他财产权等。
这段论述中未涉及的一项是:

A . 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措施程序
B . 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法制属性
C . 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意义目的
D . 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行政主体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①识题型:本题细节判断题

②析题干:
文段并未提及“措施程序”,属于无中生有,本题选非,所以选A。

③析选项:
B选项:选项的“法制属性”对应原文的“因而治理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公法而不是私法”,本题选非,排除。

C选项:选项的“意义目的”对应原文的“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促进个人数据信息的自由共享”,本题选非,排除。

D选项:选项的“行政主体”对应原文的“对个人数据信息使用进行治理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专门机构”,本题选非,所以D不选。

故本题选A。
【2017-江苏B-032】

视频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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