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化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废水,受该厂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承包的农田,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村民的下列做法中没有法律依据的是:
A . 直接向该厂提出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
B . 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C .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厂家停止侵害、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D .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的权益,不能提出诉讼,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责任人应该排除危害并赔偿,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B选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C选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D。
【2010-联考/甘肃-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