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家有甲、乙、丙三兄弟,甲幼年时被送给赵某作养子。甲结婚时,赵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甲的生母就将其住房腾出一间让甲夫妇及赵某居住。不久,甲的生母病故,对于甲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A . 乙和丙
B . 甲、乙和丙
C . 乙、丙和赵某
D . 甲、乙、丙和赵某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甲无权继承其生母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赵某作为甲的养父无权继承其生母的遗产。乙与丙作为子女,能够继承甲母的财产。
故本题选A。
【2011-广州-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