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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属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私自动用了一笔数额较大的公款去炒股,一个月后被领导发现,其行为属于:
星光公考 | 2021-08-26 17:00:41

[单选题]

李某属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私自动用了一笔数额较大的公款去炒股,一个月后被领导发现,其行为属于:

A . 贪污
B . 挪用公款
C . 滥用职权
D . 职务侵占罪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本题为刑法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题干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故本题选B。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

【2008-黑龙江(A卷)-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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