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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时,应当:
星光公考 | 2021-08-26 16:40:44

[单选题]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时,应当:

A . 移送毗邻地区的法院
B .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 . 宣布延期再审
D . 判决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本题为诉讼法常识
《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故本题选B。

知识拓展: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延期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等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

【2008-河南-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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