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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星光公考 | 2021-08-27 14:54:14

材料:

2006年6月,时某打算成立一家装饰公司,向市某会计事务所申请验资。该会计事务所在未实际验资的情况下,便出具了一份该拟成立公司“拥有资金人民币300万”的虚假验资证明。同年7月,时某凭这份虚假验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XX装潢有限公司并获得了营业执照。同年年底,群众向市工商局举报时某上述违法行为,工商局立案,经过调查取证,认定时某在申请成立公司过程中有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工商局遂依法作出撤销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并吊销了其营业执照。本案中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也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单选题]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 时某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时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D . 本案中,受处罚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C,D

参考解析:

本题为行政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行政机关不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C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2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和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玩忽职守,如果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选非,所以选CD。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B选项: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CD。
【2008-上海-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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