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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这是本案中被告做出答复的法律依据,根据案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星光公考 | 2023-12-26 14:55:56

[单选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这是本案中被告做出答复的法律依据,根据案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 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B . 被告应当告知张某到其他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C . 被告应当尽到信息查询检索义务,以证明信息是否存在
D . 被告在以“缴款凭证”检索未果时,应与张某沟通确认信息内容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Ⅰ找考点: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常识

Ⅱ析选项:
B选项:张某申请获取的关于“本市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政府信息,属于被告信息公开的内容,因此被告不应当告知张某到其他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B选项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

Ⅲ拓展项:
A选项:张某要求检索缴款凭证,行政机关仅仅依靠原告提供的并不准确的关键词来检索,最后没有检索到。该情况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非第21条第3项规定。因此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C选项:行政机关应当与张某沟通、补充信息以确认信息是否存在,尽到信息查询检索义务。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D选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因此被告与张某沟通确认信息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B。
【2015-上海A-130/上海B-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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