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情形不构成民法所称“不当得利”的是:
A . 李某借用王某的单反相机,借用期间私自将相机出租给刘某,收取租金300元
B . 张某在便利店买东西,收银员因疏忽大意错将50元当成10元找零给张某,张某收钱后即刻离开
C . 纪某为使其子能够通过某高校自主招生考试,找到严某“打招呼”,严某因此收取纪某8000元打点费
D . 赵某请周某辅导其复习考试,并约定如及格将赠予周某价值500元的化妆品,考后赵某认为肯定能及格,提前将化妆品送给了周某,但成绩公布后赵某并未及格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本题为争议题
华图选D;其他选C。
Ⅰ找考点:本题为民商法常识
Ⅱ析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受有损失。三、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D选项:赵某与周某约定考试及格赠予化妆品,属于合同之债,不构成不当得利。虽基于错误判断提前将化妆品赠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选D。
Ⅲ拓展项:
A选项:相机所有权是王某,李某通过借用出租行为获取利益,王某利益受到损失,两者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排除。
B选项:张某多收取找零40元使自己取得财产利益,使便利店遭受损失,两者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排除。
D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严某收取打点费的行为本身触犯了刑法贿论,严某获得利益,纪某受到损失,两者有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D。
注:争议题是指各家答案不一样的题目,以上解析为星光版解析,万一其他机构选哪个和上面标注各机构选哪个不一样,不排除他们在看到我们答案后更改自己答案的可能性。
【2018-深圳-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