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胡某承包的鱼塘被洪水冲垮,饲养的鱼游入杨某的蟹塘。胡某要求杨某返还游入蟹塘中的鱼,杨某认为鱼是自己游入的,没有义务返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杨某同意补偿胡某3000元。后杨某反悔,胡某诉至法院。
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杨某蟹塘里游入胡某饲养的鱼,属于善意取得
B . 胡某诉杨某的理由可以是杨某获得了不当利益
C . 杨某对村干部的调解反悔,违反法律的规定
D . 双方在本案中均无过错,法院应依公平原则来处理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Ⅰ找考点: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常识
Ⅱ析选项:
B选项:《其他法律法规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为胡某承包的鱼塘被洪水冲垮,导致饲养的鱼游入杨某的蟹塘,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正当权益,并且造成了胡某的损失,所以应该归还。所以选B。
Ⅲ拓展项:
A选项:因为胡某承包的鱼塘被洪水冲垮,导致饲养的鱼游入杨某的蟹塘,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正当权益,并且造成了胡某的损失。不属于善意获得。所以A错。
C选项:村干部的调解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杨某反悔不属于违法行为,所以C错。
D选项: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杨某获得不正当利益,不属于没有过错,不应该采取公平原则,所以D错。
故本题选B。
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通则》同时废止。本题仅供参考。
【2016-江苏C-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