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关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B . 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
C . 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
D . 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Ⅰ找考点:本题为民商法常识
Ⅱ析选项:
C选项:《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题干中乙公司全部账户被冻结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因此甲公司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但甲公司应及时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所以选C。
Ⅲ拓展项:
A选项:《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甲公司在确定乙公司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甲有权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并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这既是自身权利又是合法行为。选项“属于违约行为”错误,排除。
B选项:《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但无权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排除。
D选项:《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甲才可以解除合同。选项说法错误,排除。
故本题选C。
【2018-国考地市级-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