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个人不适用取保候审:
A . 有证据证明乙犯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 . 甲在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证
C . 丙涉嫌侮辱罪被起诉
D . 丁被逮捕后发现其怀孕3个月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本题为刑法相关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A选项中以故意杀人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因此不得取保候审。
第二步:分析选项
B选项:甲满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所以适用采取取保候审本题选非,排除。
C选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丙犯侮辱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满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所以适用采取取保候审,本题选非,排除。
D选项:丁被逮捕后发现其怀孕3个月,满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所以适用采取取保候审,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A。
知识拓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014-联考/安徽-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