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A . 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 . 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 . 被告应为甲
D . 甲和戊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Ⅰ找考点: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常识
Ⅱ析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所以题干甲、乙、丙三人应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故本题选B。
【2015-黑龙江-004/黑龙江边远地区-010/黑龙江公检法-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