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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星光公考 | 2021-08-24 15:06:39

[单选题]

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A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 . 犯罪行为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肖某对李某承诺的偷窃行为违反了法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以选B。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题干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排除。。

C选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的民事行为,题干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排除。

D选项: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题干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排除。

故本题选B。
【2010-联考/甘肃-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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