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在内的任何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制定,必然建立在“可标准化程度”这一概念基础上。这是为研究某领域是否适合以单一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所创造的分析工具,其含义是指“管制者在事前能否以适当的成本识别被管制行为的类型及其后果,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统一执法”。______某领域风险类型单一,致害原理相同,______致害性呈匀质化分布,表明其可标准化程度较高,反之,则较低。风险行为的可标准化程度高低决定了其是否适合以“一刀切”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
对于可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食品风险而言,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应通过全面风险评估,以社会总风险最小化为目标,设定“社会最优”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交由行政机关统一实施。作为实施层面的“查漏机制”,私法仅在食品安全标准未被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发挥私人监控优势及其责任威慑效果,督促行为人积极遵守既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在这样的公私法合作框架下,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将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也将在私法上得到直接评价。因为“社会最优”标准的设定已经过全面权衡和通盘考虑,并选取了社会可接受的最佳标准。
由于食品风险本身的特殊性,理想意义上的“社会最优”标准固然不是零风险标准,但该标准的设定必然经过全面风险评估和收益权衡。正如社会最优的农药残留标准仍有剩余风险,但若执行零残留标准,人类将面临更严重的食物短缺风险,因而该标准的制定需要全面权衡农药残留的致害成本和农药带来的农作物增产收益。这背后是一种社会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权衡。符合社会最优标准的食品固然仍可能致害,但此种加害行为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这是人类追求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而必须承受的副产品。
如此看来,法学家们显然是基于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才形成了这样的认识,我国现有且未来将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均属社会最优标准。但实际上,参与立法的学者可能过于自信。社会最优标准属于纯粹的专业技术判断,用经济学术语表述,即“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标准——其在风险行为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达到。通俗地讲,当再提高一个单位的食品安全标准将会增加社会总成本时,便达到了社会最优标准。由于社会最优标准的等级和精准度要求极高,现实中多数食品安全标准都难以企及。这一方面是因为食品风险可标准化程度的制约,另一方面是因为工业化时代的食品安全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给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提出了极大挑战,设定食品安全标准所依赖的风险评估和成本—收益衡量也因此面临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当技术理性无法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时,标准制定者的政策决断和抽象价值判断就变得不可或缺。因此,现实世界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注定是一个兼具技术性和政策性的双重判断。尤其是在各类产业政策导向和利益集团博弈条件下,具有利益分配效果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更是难以达到所谓“社会最优”的目标。
依次填入文中划横线处最恰当的一项是:
设 并
若 且
如 但
倘 而
中国资源价格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资源价格基本上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只反映了资源开发成本,没有全面覆盖环境破坏成本和安全生产成本,资源税也很低,更重要的是没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致使资源价格偏低;二是资源性产品之间比价关系不合理。
最能准确复述这段话的主要意思的是:
中国资源价格没有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
中国资源性产品之间比价关系不合理
中国资源价格基本上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中国资源价格存在着盲目定价和比价关系不合理的问题
“大数据杀熟”是商家利用互联网平台的技术、信息和市场地位优势而实施的一种差异化定价策略,本质上是一种价格歧视,即同样的产品或服务对用户设置不同的价格,“大数据杀熟”之所以遭人诟病,是因为它对部分消费者群体设置了相对不公平的高价,“不公平”是指平台在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后隐瞒商品或服务的有效价格信息,抬高消费者的比价成本,从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上述文段,不能得出的是:
“大数据杀熟”对部分消费者设置了高价
“大数据杀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数据杀熟”影响了消费者的比价成本
“大数据杀熟”的主要目的是差异化定价
无论导演还是监制,都是非常复杂的工种,经验的积累非常重要。没有经历过片场的摸爬滚打,在现场的执行能力就会有问题。因此,在一些电影产业成熟的国家,新人从学校毕业之后,要先在制片厂当学徒,从写剧本开始,再经过副导演、执行导演等环节,在各方面技能掌握齐全之后,最终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导演,此后再“导而优则监”。
下列哪句话最能概括这段文字所包含的道理: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天才是1%的天赋加99%的努力
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
社会事实指的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一类具有非常特殊性质的事实。这类事实存在于个人之外,由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对于个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它潜移默化地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个人如果触犯它就会受到惩罚。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哪项不涉及社会事实:
尊老爱幼
先天下之忧而忧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入乡随俗
在我国当前的国民经济中居于基础地位的产业是:
农业
金融业
信息产业
制造业
下列哪项不属于第三产业:
教育
社会福利
邮电通信
航天
一件产品要经过三道工序,每道工序的合格率分别为99.98%、99.95%、99.93%。该产品的合格率是多少:
99.23%
99.86%
99.56%
99.94%
在互联网产业集群区块链技术落地应用生态系统中,有着几千万的注册会员,他们组成了庞大的消费者群体,也是互联网产业集群的具体对应物。作为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千百年来通过自身商业消费行为,这个群体创造的价值见证了一代又一代的富翁、成功者、层出不穷的首富,他们过着纸醉金迷、灯红酒绿、令人羡慕的生活,享受着财富带来的豪宅、豪车、地位、荣耀,他们的子女可以获得优质的教育机会,得到父辈所有资源的传承,这些固然有着个人努力的成分,但是肯定与千百万人购买和使用了他们的产品与服务息息相关。
由此可以推出:
互联网产业集群区块链技术的掌握者获取了大量财富
互联网产业集群区块链技术的掌握者提供了吸引人的产品和服务
与历史上的时代宠儿一样,互联网产业集群区块链技术是一种造富手段
互联网产业集群区块链技术是未来互联网的发展趋势
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在内的任何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制定,必然建立在“可标准化程度”这一概念基础上。这是为研究某领域是否适合以单一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所创造的分析工具,其含义是指“管制者在事前能否以适当的成本识别被管制行为的类型及其后果,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统一执法”。______某领域风险类型单一,致害原理相同,______致害性呈匀质化分布,表明其可标准化程度较高,反之,则较低。风险行为的可标准化程度高低决定了其是否适合以“一刀切”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
对于可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食品风险而言,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应通过全面风险评估,以社会总风险最小化为目标,设定“社会最优”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交由行政机关统一实施。作为实施层面的“查漏机制”,私法仅在食品安全标准未被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发挥私人监控优势及其责任威慑效果,督促行为人积极遵守既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在这样的公私法合作框架下,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将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也将在私法上得到直接评价。因为“社会最优”标准的设定已经过全面权衡和通盘考虑,并选取了社会可接受的最佳标准。
由于食品风险本身的特殊性,理想意义上的“社会最优”标准固然不是零风险标准,但该标准的设定必然经过全面风险评估和收益权衡。正如社会最优的农药残留标准仍有剩余风险,但若执行零残留标准,人类将面临更严重的食物短缺风险,因而该标准的制定需要全面权衡农药残留的致害成本和农药带来的农作物增产收益。这背后是一种社会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权衡。符合社会最优标准的食品固然仍可能致害,但此种加害行为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这是人类追求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而必须承受的副产品。
如此看来,法学家们显然是基于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才形成了这样的认识,我国现有且未来将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均属社会最优标准。但实际上,参与立法的学者可能过于自信。社会最优标准属于纯粹的专业技术判断,用经济学术语表述,即“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标准——其在风险行为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达到。通俗地讲,当再提高一个单位的食品安全标准将会增加社会总成本时,便达到了社会最优标准。由于社会最优标准的等级和精准度要求极高,现实中多数食品安全标准都难以企及。这一方面是因为食品风险可标准化程度的制约,另一方面是因为工业化时代的食品安全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给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提出了极大挑战,设定食品安全标准所依赖的风险评估和成本—收益衡量也因此面临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当技术理性无法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时,标准制定者的政策决断和抽象价值判断就变得不可或缺。因此,现实世界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注定是一个兼具技术性和政策性的双重判断。尤其是在各类产业政策导向和利益集团博弈条件下,具有利益分配效果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更是难以达到所谓“社会最优”的目标。
作者通过这篇文章意在说明:
食品安全标准立法的难度
食品安全标准受哪些因素制约
食品安全的可标准化问题
食品安全标准怎样实现社会最优